《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4-04-30 17:05 浏览量: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升财政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的要求,现进行政策解读。

  “本规定”共计25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目的,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审批,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绩效管理以及违规处理。

  一、制定依据、目的。第一条规定: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升财政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分配方式、项目生成。第七条规定:林业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第十三条规定:按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林业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林业局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批复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三、资金拨付、监管和报账支出。第二十条规定:设区市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自收到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第二十一条规定:林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

  四、绩效管理。第十九条规定:林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生效时间。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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