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0200-2024-00020
    • 备注/文号:泉林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6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4-04-30 17:04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升财政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现代林业经济和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等方面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和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注重绩效、正向激励;跟踪监督、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林业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包括具体支出方向、分配方式等);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具体工作,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组织项目实施,抓好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

      五、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现代林业经济和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三项,(具体补助对象、范围、标准详见附件),重点支出方向如下:

      (一)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推进林长制工作、森林提质增效示范工程、乡村绿化提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创森活动)、林业保障性苗圃以及森林资源管护其他支出。

      (二)现代林业经济:林木种苗花卉、现代油茶竹林、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及家庭林场)、森林旅游、林业科技推广等。

      (三)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商业性采伐量减少等原因造成的经营运转困难等补助。

      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单位运转经费亏损;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林业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60日内,市林业局应细化二级专项资金明细、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式报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八、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近1年内实施可完工的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补助。除奖励类项目外,经营性单位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不提倡高比例配套自筹资金。

      九、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市林业局视情况抽查核实。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市林业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设定补助上限的资金分配,要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采取定额补助标准。

      十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分别建立市、县林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

      十二、林业补助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当年度同一项目类型在市级层面原则上不予叠加补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或上年获得市级同类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三、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市林业局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项,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林业局备案。

      十四、采取项目法由市林业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对于其他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相关流程报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按本通知的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开展项目审核。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林业局(随文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并抄送市财政局。项目批复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拟申报项目的实施单位及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补助金额等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台资、外资企业申报项目同等对待办理。补助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按照属地原则在门户网站公开。

      十六、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十七、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工、完工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删减的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应逐级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十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制定财政专项资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财政专项资金。

      十九、林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设区市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二十一、林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

      二十三、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13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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