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0200-2018-000024
- 备注/文号:泉林综〔2018〕1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09
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林水局)、惠安县农林局、晋江市农业局、石狮市农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林业科技专家的管理,规范林业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现将《泉州市林业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林业局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林业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林业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林业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行为规范、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泉州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直接管理,由全市林业系统林业技术与财务专家组成,为我市林业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库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林业项目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五条 市林业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出入库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条件。
(一)科技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林业科技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林业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聘任时间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4.入库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入库方式。包括公开征集、入库申请、审核推荐、批准入库等程序。
1.公开征集。由市林业局以文件形式面向全市林业系统公开征集。市林业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申请入库。各县(市、区)林业管理部门配合组织本地专家申请入库。
2.入库申请、审核推荐。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市林业科技专家库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报送市林业局。
3.批准入库。常年受理入库申请,市林业局每年集中审核一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经市林业局审核合格的专家,即获得泉州市林业科技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要求退出专家库。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私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九条 专家出库程序。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专家出库相关情况后批准出库,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专家遴选管理
第十条 专家遴选按照“随机”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者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条件、数量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领导确定抽取专家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把握抽取的时间节点。
(二)抽取专家。按照所需专家条件、数量等要求,使用者从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立即与候选专家联系,按照名单的先后顺序依次与专家联系确认其能否参加,数量不足的继续随机抽取,直至能参加专家数量符合要求。并记录联系情况,对不能参加的应注明原因。
(三)归档。将抽取专家名单记录一式两份, 抽取人员签名确认,由业务科室、专家库管理人员分别保存备查。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市林业局组织下,享有参与林业项目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的项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上报市林业局更新林业科技专家库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
(五)要积极、主动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市林业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六)自觉接受市林业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五章 专家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的信用行为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不良信用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依据专家参项目评审的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对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备案,并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七条 专家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一)一般失信是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已接受评审任务,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进度;
2.已接受评审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或未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3.未遵循回避原则;
4.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评审。
(二)较重失信是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不如实评价或提供评审建议;
2.私自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违反保密原则;
3.擅自保留评审材料副本,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严重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专家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库相关工作人员不可向外泄漏专家信息,专家库严禁作为商业用途,如有违反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如有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市林业局将视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受处理的一般失信专家暂停其入库专家资格3年;受处理的较重失信专家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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