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15-00007
    • 备注/文号:泉林综〔2015〕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2-15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林业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15-02-15 00:00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林业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站,局属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林业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予以监督。

     

     

                     泉州市林业局

                      2015年2月6日

     

     

    泉州市林业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为健全完善局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机构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十条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即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四、“三重一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1.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3.林业各类专项规划、应急预案;

    4.重大人事调动、调整,干部的培养、使用,任命、免职;

    5.重大的经费开支、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

    6.干部职工的津贴、晋级晋职、评优评先;

    7.拟以局名义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8.全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局各项规章制度。

    五、凡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在研究决定之前,要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党务政务公开、个别谈心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后,要进行公示。

    六、涉及林业发展全局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书面信函咨询形式。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执行条件以及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等相关因素。咨询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七、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局林政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审查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可根据需要通知林政法规科参加。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局林政法规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八、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选取口头、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九、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后评价制度,确保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实地调研、进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情况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审议,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

    十、“三重一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通过信息公开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在干部任免、重大活动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重要维修工程、重要法规的制定实施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因决策失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谁决策谁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决策者的重大决策失误有权投诉、举报。责任者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二、建立重大决策纠错制度。决策执行责任人要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必要时,组织对决策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局党组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重大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林业局提出,市林业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市林业局要主动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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