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2023-09-28 17:37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闽委发〔2022〕12号)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林业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措施>的通知》(林规发〔2021〕7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先期放宽人工商品林采伐条件的经验和做法,于2022年8月下发了《关于支持顺昌县、沙县区、漳平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22〕65号)。一年来,三个采伐改革试点县(市、区)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基层林业干部职工和广大林农群众的普遍支持和好评,其中三明市的承诺制采伐审批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减证便民”优秀案例向全国推介。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改革,特起草了《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制定《通知》的目标任务是:解决林权所有者“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和经济负担的问题;解决广大林权所有者难以自主决定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问题;解决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矛盾协调问题。 

  三、工作进展 

  2023年5月,省林业局资源管理处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征求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政法处、改革发展处、林长处、执法监督处和省林场中心、资源站的意见。由于该项改革涉及行政相对人,2023年6月20日至7月15日,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综合相关意见和建议,经局政法处合法性审查,形成《通知》(送审稿)。8月4日,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通知》范围为全省林业主管部门,部分内容面向相关采伐改革试点县(市、区)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单位,期限为5年。 

  五、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通知》规定,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其他设区市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林权所有者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签署《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足额保障告知承诺审批所需采伐限额。这项工作是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林业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措施>的通知》(林规发〔2021〕77号)等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可以减少采伐证申请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为林权所有者节省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伐区设计等中介费用,降低办证成本,减轻林农负担,提高林农办事满意度和改革获得感。 

  (二)持续加大林木采伐改革试点步伐。近几年来,我局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林木采伐改革工作,为林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提供许多便利,但在人工商品林方面,与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自主经营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虽然明晰了林地、林木产权,但由于受到林木采伐政策的影响,广大林农难以自主决定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林木经营周期长,经营主体难以实现短期或预期收益,影响经营者对林业投入的积极性,林木所有者急需资金时,林木无法变现,造成盗伐滥伐,也影响营林、护林积极性,阻碍了林地、林木产权的流转,难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林业经营者对此反映强烈。为此,《通知》在三个采伐改革试点县(市、区)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到龙岩全市和邵武、顺昌、沙县、尤溪、永安、云霄、南靖、平和、德化、永泰、柘荣、周宁等林业改革试点县(市、区),南平市、三明市所辖其他县(市、区)可自行选择1-2个乡镇(街道)开展试点;试点内容为探索开展对人工商品林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探索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试点,采伐限额消耗量可按森林资源建档小班蓄积计算(或通过补充调查确定),进一步落实采伐处置权,简化采伐审批手续。 

  (三)切实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自2020年以来,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我局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一批基础条件好、经营潜力大的单位,作为国家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开展工作,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实施方案》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创新内容,《通知》明确,已列入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的单位,应根据《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和我局批准的试点方案实施林木采伐作业。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实行“限额五年总控”管理,所需采伐限额不足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可在同一编限单位内自主调整使用主伐限额,也可按程序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并在上报的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中予以说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鼓励其他3000亩以上人工商品林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四)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窗口延伸至乡镇林业站,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服务,强化便民举措,公开主要树种林木胸径、树高、蓄积对照表和服务指南,方便林权所有者计算填写采伐面积、蓄积等内容。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主动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积极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项改革是林业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减证便民”的具体举措,能“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真正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便民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五)全力保障林木采伐改革顺利开展。《通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开展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保障:一是将全面实行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纳入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大对林木采伐管理法规、政策和采伐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到采伐管理“透明运行”、采伐审批“阳光操作”;三是坚持“放管结合、管服并重”,持续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林木采伐及伐后更新的跟踪指导服务。加强森林督查和日常执法检查,依法打击盗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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