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2023-09-28 17:34 浏览量: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强化“减证便民”举措,提升林木采伐审批效能,依法落实林木处置权,切实提升森林经营效益,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经研究,现就持续推进我省林木采伐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其他设区市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省属国有林场可实行简易伐区设计。林权所有者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签署《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足额保障告知承诺审批所需采伐限额。

  二、持续加大林木采伐改革试点步伐 

  试点范围扩大到龙岩全市和邵武、顺昌、沙县、尤溪、永安、云霄、南靖、平和、德化、永泰、柘荣、周宁等林业改革试点县(市、区),南平市、三明市所辖其他县(市、区)可自行选择1-2个乡镇(街道)开展试点。

  试点内容为探索开展对人工商品林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探索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试点,采伐限额消耗量可按森林资源建档小班蓄积计算(或通过补充调查确定)。

  我局已批复的龙岩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可继续实施。全省其他未纳入本次林木采伐改革试点的市、县(区),可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自行开展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采取“减证便民”措施,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 

  已列入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的单位,应根据《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和我局批准的试点方案实施林木采伐作业。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实行“限额五年总控”管理,所需采伐限额不足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可在同一编限单位内自主调整使用主伐限额,也可按程序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并在上报的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中予以说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鼓励其他3000亩以上人工商品林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四、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有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窗口延伸至乡镇林业站,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一级设立林木采伐申请代收点。针对出行困难、智能手机使用不便的林农群体,可由村干部、基层林业工作者、护林员等实行“委托代办”。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服务,强化便民举措,公开主要树种林木胸径、树高、蓄积对照表和服务指南,方便林权所有者计算填写采伐面积、蓄积等内容。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事先一次性告知林木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主动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积极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全力保障林木采伐改革顺利开展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全面实行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纳入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落细采伐改革各项措施,将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改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林木采伐的,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宣传媒介,加大林木采伐管理法规、政策和采伐改革的宣传力度,切实保障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采伐管理“透明运行”、采伐审批“阳光操作”。三要坚持“放管结合、管服并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机制,确保迹地及时更新造林。要借助林长制网格化体系,做好林木采伐及伐后更新的跟踪指导服务,加强森林督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盗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有关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林业局备案。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明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加强改革成效跟踪监测,积极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并做好改革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试点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林业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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