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各级关于规范行政审核审批工作的要求,林业局对2016年制订的《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行政审批事项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及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为了简政放权,福建省林业局也对部分审批事项进行了委托下放。为进一步落实“规范、便民、高效、廉洁”的总要求,规范泉州市本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满足当前用林要素保障的实际需要,决定对《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泉林审〔2016〕8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修正)
2.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3.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4.《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是在原《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泉林审〔2016〕8号)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是对市本级组织现场核实征占用林地的面积进行了调整。将市本局需现场核实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或征收林地面积由原来的0.6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调整为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将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0.6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纳入现场核实。
-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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