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2-05-19 09:47 浏览量: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科站:

  根据行政服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我局于2016年修订印发了《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泉林审〔2016〕8号)。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及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为了简政放权,福建省林业局也对部分审批事项进行了委托下放。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本级涉林审核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林业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结合我市林业行政服务工作特点,现将我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规定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审核审批科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他组成人员由市林业局委派,参加行政服务中心考勤。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按照审批、监管、服务适度分离的原则,审核审批科主要负责将经市林业局梳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审核、审批、转报项目及服务性项目,设立依据、材料要求及工作程序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并做好林业行政审核审批、申报转报、窗口服务等各项行政服务工作,按照“规范、便民、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程序,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审核审批工作流程

  (一)收件受理:凡经市林业局梳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审核、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项目,均由审核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统一受理,局本部各科(站)不得另行受理。窗口前台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核对申请材料及要素的完整性,同时审查报件内容的合法性、数据的准确性和时间的有效性,并制作申请材料审查表,填写审查意见和签名。对报件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所要求补齐的相关材料和规定期限;对承诺件申请单位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申请材料;对承诺件申请材料完整且申请单位资格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并转交窗口后台复核;对即办件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应立即受理并办理许可手续,核发证件。

  (二)材料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符合业务规范要求和开展实质内容核实。

  1.复核:由窗口后台工作人员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业务规范。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复核人员应在申请材料审查表上签名,并转交审核审批科科长;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转交前台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补件通知应在承诺工作时间的前半段时间内发出。

  2.实质内容的核实: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抽查核实,由审核审批科长负责牵头,相关业务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配合现场核查。

  (1)工作程序:对需要开展实质内容现场抽查核实的报件,审核审批科应提出实质内容现场抽查核实建议,报分管领导决定。

  (2)开展实质内容抽查核实对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我局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审批服务业务规程设定现场核实工作环节的都要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并填写《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因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数量较多,为方便安排工作,市林业局对下列情形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报件组织现场核实。一是上级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的报件;二是有群众举报的;三是本局审核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或征收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的和征收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达0.6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报件;四是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达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报件。

  (3)现场核实的原则和组织方式:凡需要开展实质内容核实的,都应严格依法履行,参加人员由分管领导调配。

  (三)决定和送达

  1.决定:对经复核的申请材料、不需要开展实质内容现场抽查核实和对经实质内容核实符合规定的报件,应及时提交分管领导审签;对经实质内容核实不符合规定的报件转交窗口前台办理退件手续。

  2.办文和送达:文件批复或上报,按文件行文规定办理。由审核审批科拟稿,科长核稿签字,分管领导按授权职责审签,审核审批科报送局本部文印室编列文号后,负责打印成文,整理申请材料并寄发,在泉州市一体化综合办公平台办结和送达。同时保存原始材料,待申请项目获批后,归集批文和申请材料,装订移交相关科站。

  (四)其它相关事项

  1.行政许可证件、票据使用管理。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证件,由窗口人员领取保管使用并登记造册。

  2.业务专用印章使用管理。所有审核审批申报材料受理、发文和办结统一使用泉州市林业局审批专用章及省林业局授权委托章。

  3.材料保存

  (1)当月已办结的所有项目申请材料,由审核审批科负责保存。

  (2)每月9日前,审核审批科负责将上月份承办的经本局审批或审核同意的和经上级审批或审核同意的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及批文、证书,按收件材料顺序整理,打印目录,并通知相关职能科站审查材料。各相关科(站)应在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到审核审批科审查材料,并在5天内按照《行政执法情况的评查标准及数据采集》和相关规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业务规范要求。如果材料存在瑕疵,应及时通知审核审批科补齐补正;材料齐全并符合业务规范要求的,应签字以示负责,同时协助审核审批科立卷装订。

  (3)材料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后,审核审批科应及时将卷宗移交各相关科(站),相关科(站)负责归档保存。

  4.服务、监督。各相关职能科(站)负责对相关审核审批事项的监督,包括负责审批后续服务事项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1)事前服务管理。各相关职能科(站)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核审批或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有新的要求,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对申请材料进行变动或规范要求,应及时通知审核审批科,以便窗口对申请材料要求进行调整并公布。

  (2)事中服务监督(办理审核审批过程中)。审核审批科每天的办理申请材料情况,由行政服务中心在相关网站公示。各相关业务科站可以访问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或通过互联网访问泉州市一体化综合办公平台,了解审核审批科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核审批事项的情况和进度。

  (3)事后服务监督。申请材料卷宗移交后,各职能科站应主动协调,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后续检查监督和监管工作。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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