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年0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5月15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3月21日)》,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渠道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泉州市林业局网站

      https://lyj.quanzhou.gov.cn/

      2.官方微信公众号:泉州林业

            

      3.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1)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大院内

      联系电话:0595-22390890

      (2)泉州市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

      联系电话:0595-22199085

      4.通过泉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泉州市林业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括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成文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泉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受理方式:互联网申请及书面申请

      传真号码:0595-22217278

      咨询电话:0595-22105593

      电子邮箱:lyjqz@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邮政编码:362000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互联网在线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泉州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提交请点此(链接)。

      2.邮寄/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林业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