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0-10-22 10:37 浏览量: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林场:  

  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的通知》(闽林〔2020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泉州市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林业局                

  202010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

 

  根据《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要求,为做好省级公益林中桉树的合理改造提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制定方案等,将省级公益林中的桉树分区、分年度、稳妥有序地实施改造提升,逐步解决由于在公益林地中种植桉树或者桉树林地因区位重要被划为公益林(其采伐处置权受到一定影响),造成的生态保护与经营者处置权矛盾的突出问题。

  二、改造提升对象

  本次改造提升的范围为省三级保护公益林中的桉树林(以下简称桉树林)。

  对于列入改造提升方案范围的桉树林,采伐审批政策严格按照《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执行,支持政策按照《福建省省级公益林中桉树采伐改造方案》执行。

  三、改造提升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请专项研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桉树林的改造提升工作,确保在实现双增目标的前提下开展改造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区主流媒体宣传桉树林改造提升政策,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编印简报、设置宣传栏、悬挂固定标语等形式,让广大种植经营桉树的业主了解改造提升的对象、改造方式、伐后更新、提升后严格按公益林条例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加强桉树林采伐后提升工作的项目与资金扶持,将桉树林采伐后提升工作与推进百区千带森林质量提升工程相结合,落实各级造林补贴政策,将桉树林伐后更新纳入造林补贴对象,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助标准和办法。市级将安排部分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有改造提升计划的县(市、区),统筹用于伐后更新造林和未成林抚育管护。

  (四)科学制定方案。要组织力量,细致调查,摸清拟改造提升区域范围内桉树种植情况,包括经营者、面积、树龄、改造意愿、改造方式、采伐改造时间、拟更新树种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县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提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林业局备案后执行。省属国有林场改造提升方案由市林业局审批,并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备案,同时抄送国有林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将由林政科、审批科、资源站、营林站组成方案审查小组,负责改造提升具体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1.分区分年通盘考虑。要根据本地桉树林分布情况,统筹兼顾,分配采伐限额,按照自愿原则,不搞一刀切,要区分轻重缓急,对于重要水库、水源地、群众关注度高的林分应优先进行改造提升。改造提升方案要分年度落实到片区,科学编制具体小班的改造方式、更新树种、更新时间,应独立篇幅详细说明大造林期间宜林荒山造林的相关情况,确保符合改造对象的这一代林分经改造提升后,严格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进行管理。

  2.合理选择改造方式。根据桉树林分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适用改造的方式,既可以实施带状、小块状皆伐改造,也可以进行择伐、渐伐等补植改造。小块状皆伐指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皆伐,其中属于同一林权所有者且同一小班面积不大于5公顷的,可扩大到按小班实际面积。 

  3.确保伐后及时提升。要围绕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混交复层林目标,认真研究制定桉树林采伐后的伐根处理、人工更新和抚育管护方案,并根据实际严格制定和落实配套的保证措施,确保伐后及时改造提升到位。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桉树林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对桉树伐根,要合理采用伐根除(防)萌、催腐技术,严格控制伐根萌芽率;对更新树种,要根据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采用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合理搭配耐荫性、根型、生长特点、嗜肥性差异大的树种,营造混交复层林;对抚育管护,要合理制定除草松土、补植施肥和综合管护措施,确保成活和郁闭成林。

  4.细化方案责任到人。为确保方案得到有效实施,落实改造提升属地监管责任,做好采伐、造林、抚育监管工作,编制的方案中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分片负责,责任人要全程跟踪指导,确保按照方案开展改造提升工作,防止搭车采伐行为发生。 

  (五)强化风险防控。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注重水土保持,及时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伐后提升是改造工作的重中之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只采伐不提升。当年有开展改造提升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度731日前组织林政、资源、营林、公益林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改造提升小班的改造提升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将验收结果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将由林政科、资源站、营林站、执法支队组成市级抽查小组,负责对改造提升情况进行抽查。 

  1.对不按方案开展工作的(含县级验收和市级抽查)暂停所在乡镇改造提升工作直至整改到位。 

  2.对未按方案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个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直至整改到位。同时按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3.对未整改到位的个人(单位),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规定,记入全国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六)建立改造提升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改造提升的相关资料(包括改造前后的林分状况、影像资料等),及时记载改造提升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426日。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