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3-00024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3〕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9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 151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3-04-20 17:23

    市文旅局:

      苏志明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泉州开展“水上看泉州、夜游世遗城”项目的建议》(第1513号)已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水上看泉州、夜游世遗城”项目建设涉及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多样,保护价值高。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为7065.31公顷。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红树林、珍稀鸟类、中华白海豚。2017年,省政府将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列入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纳入省生态保护红线。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维护泉州湾湿地生态环境,推动泉州绿色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建议将项目配套的《泉州市“两江一湾”旅游码头专项规划》中的枪城码头、后厝码头、后渚码头、万安码头、二体码头、蚶江码头等6个游艇码头建设区域调整出实验区范围的提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并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时省级重要湿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规定。“水上看泉州、夜游世遗城”项目建设在符合《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适度生态旅游是可行的,且游艇码头做为港口及其他水工程是允许占用省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除外,需进一步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地类核对),无需对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给予“两江一湾”沿线区域涉及码头建设的部分不规则耕地、林地等生态用地调整的提议。建议“两江一湾”沿线区域的码头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如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用林政策,我局将予以支持。另外,国家林草局尚未出台有关林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的调整置换操作规则,如确需进行调整置换,建议待国家层面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我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参照执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上述三个自然保护区调整条件,因此不能进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

      2.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生态旅游。

      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的规定,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游客总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与线路,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此自然保护区内是允许开展生态旅游的,但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3.占用省级重要湿地。

      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重点水利及保护设施、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除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人为活动及用地用海等相关审批、核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出具意见前,应当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游艇码头做为港口及其他水工程是允许占用省重要湿地,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4、4.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请项目业主门进一步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对,若涉及红树林湿地建议该进行改址选建。

      领导署名:赖建发

      联 系 人:杨文晖

      联系电话:22109062

      泉州市林业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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