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2〕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09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2310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2-05-11 17:2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泉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23105号提案“关于共建共享“生态之都”,促进绿色赋能‘品质泉州’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占用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关于第20223105号提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我们建议由上级进行统筹规划,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核,尽量避免占用重要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即将施行,据悉《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拟对部分条款进行重新解释,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经解释后允许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占用省级及以上重要保护湿地,我局将指导永春县林业局主动配合业主做好使用林地和使用湿地申请。

      领导署名:刘必成

      经办人:黄华南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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