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2-00017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2〕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09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泉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2232号提案“关于加快百崎通道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根据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公共交通道路建设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类型均不受限制;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含)以下保护林地、二级保护(含)以下生态公益林。
我们建议由上级进行统筹规划,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核,尽量减少占用一、二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我局将指导丰泽区和台商投资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领导署名:刘必成
经办人:黄华南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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