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1-00032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1〕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0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115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1-05-28 16:54

    詹文章等4位代表:

      《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涉及施工图纸批复、水土保持收费问题的建议》(第11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涉及施工图纸批复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为避免因选线方案不成熟导致二次修改对林地造成破坏,最大程度的减少乡村公路建设对林地的占用,落实上级关于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乡村公路建设,在乡村道路建设政策保障工作方面,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印发了《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政办〔2020〕1号)。文件明确:“四级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及公路养护等工程以规划代立项,或者以项目库代立项(项目库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建立),视同工可审批,并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为依据给予投资赋码”。为此,省林业局也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四级公路(乡村道路一般属于四级公路)项目按规定提供施工图批复,不能以乡镇政府批复作为批准文件,难以再简化了。

      在涉林审批服务工作中,我局想业主之所想,主动发扬“马上就办”作风,坚持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根据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承诺件全部梳理为3个环节(即受理—审查—决定),即办件梳理为2个环节(受理—办结),全部审批事项均在法定时限65%以内完成,有效缩短了审批用时。同时在原有19个事项基础上,调整增设了3个“一趟不用跑”,使涉林审批“一趟不用跑”事项达到22个,占比达51%。

      二、关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限长的问题

      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面积一般相对较小,乡村道路项目多数是旧路改扩建。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一)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0〕26号)第三(五)点“简化农村公路项目审批。……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的改建和养护工程,对水保等评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规定,多数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的水保方案审批事项适用于实行承诺制管理,市级水保方案审批时限已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即办件)。

      对于少数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市级水保方案审批时限也已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评审环节时间)。

      三、关于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只要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围的,均可予以免征。不属于免征范围的,应当依法在开工建设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免征范围为: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领导署名:刘必成

      经 办 人:黄华南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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