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1-00023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1〕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2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115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1-04-07 15:28

    安溪县政府:

      关于泉州市人大十六届六次会议第1156号提案“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问题的建议 ”收悉,现将我局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总体目标是:2017 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 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划定办法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有序推进划定工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发布。

      我们建议: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管控相关措施,禁止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红线区域。可依据生态建设需要,以优化生态布局为目的,适时对生态红线进行调整。

      分管领导:刘必成

      经办人:黄华南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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