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1-00021
    • 备注/文号:泉林函〔2021〕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2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109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1-04-07 15:25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泉州市人大十六届六次会议第1090号提案“关于尽快推进泉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城东校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按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教育设施所属于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含)以下保护林地、一级保护(含)以下生态公益林;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乡镇政府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含)以下保护林地、三级保护(含)以下生态公益林。

      我们建议由上级进行统筹规划,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核,尽量避免占用二级保护(含)以上生态公益林,若该项目最终选址涉及使用林地,则由丰泽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符合用地和规划要求的项目用林申请。我局将指导丰泽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分管领导:刘必成

      经办人:黄华南

      联系电话:22132232

      泉州市林业局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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