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泉林综〔2023〕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0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3-03-21 16:41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林函〔2023〕50号),现就开展我市2023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落实“两个责任”。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全力做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将“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贯穿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过程,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诚信守法经营、规范用药,坚决守住兜牢食用林产品安全底线。对于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批次,要及时进行复核分析,确有问题的,要组织质检机构、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开展分析和研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采取应对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舆情。

      二、加强行业监测管理。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上下联动,严格按照《2023年泉州市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2023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健全完善监测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对重点区域、集中区域产地环境和产品进行质量监测,确保监测任务按时完成。一要严格执行“一季一报”制度。及时报送有关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监测工作进展报送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二要科学掌握监测时效性。对季节性强的时令品种要及时安排抽检。监测总体工作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11月25日前上报监测工作情况总结(格式参照省局公布的监测情况通知格式,并附上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三要积极支持质检机构开展工作。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对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督促各受检单位切实履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和监测工作。

      三、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一方面要主动与被监测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样检测工作人员行为,认真做好抽样检测工作。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2023年泉州市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方案

      泉州市林业局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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