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2-00051
    • 备注/文号:泉林综〔2022〕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3
    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林长+警长”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22-08-08 15:36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分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林业生态保护和执法监管,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21〕12号)、《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保护森林资源协作机制的意见》(闽林文〔202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要求

      加强森林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按照“策应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的原则,在每一个林长责任区配备一名责任公安民警,全面建成覆盖市、县、乡、村四级“林长+警长”工作机制,为林业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同时,密切林业、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构建责任明晰、协同配合、打防并举、治理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工作合力,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二、组织体系建设

      (一)建立“一林一警”

      到2022年 9月底,全面建成覆盖全市四级林长体系的“一林一警”工作机制。对应全市林长体系,按照“策应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全域覆盖”的原则,设立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及村(居)四级森林警长:市、县(市、区)两级公安局长担任市、县(市、区)森林警长,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长、县(市、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分别担任市、县(市、区)森林副警长〔没有森林警察大队的县(市、区)由治安大队长担任森林副警长〕,各镇(乡、街道)派出所所长担任镇(乡、街道)森林警长,村(居)级森林警长由镇(乡、街道)派出所责任辖区民警担任。

      (二)公开警长信息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组织、协调、指导基层林长、林业站、护林员与乡镇派出所、辖区民警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实现职能互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森林警长信息,同时在林长公示牌标注森林警长信息。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森林警长职责

      1.认真推行“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在辖区林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了解掌握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情报,牵头做好林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林区安定稳定。

      2.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立案侦查管辖范围内的涉林刑事案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扰乱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案件。

      3.配合林业等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火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及时开展火案侦破工作,严厉打击涉火犯罪行为。

      4.配合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涉林纠纷调解工作。

      5.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救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6.承办上级和当地林长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巡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收集、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线索,协助警长做好林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林业行政案件。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区域巡护。发生森林火灾,第一时间通报警长,协助开展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4.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5.牵头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涉林纠纷调解工作。

      6.做好野生动物救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7.承办上级和当地林长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密切联勤协作

      (一)设立联络工作室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相应林长办公室设立联络工作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有关工作推进,各级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打造智慧平台,做到信息及时共享。

      (二)加强联合打击

      要加大防范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力度,按照《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联合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维护林区稳定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林综〔2021〕58号)要求,加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打击制度、联合督查制度建设,严厉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

      (三)抓好行刑衔接

      加强和改进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照《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泉林综〔2021〕77号)要求,抓好制度的实施。林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应当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或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以及林业部门书面商请提前介入或联合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立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林业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在受理群众报警举报、日常执勤巡逻中发现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一时无法判明是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先行现场处置,并通知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到场依法处理,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林业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需要,提供专业技术力量支持和林业政策法规指导。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林业部门作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认定等工作的,林业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配合。

      五、工作保障措施

      “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建设是林长制部门协同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及时主动向本级林长汇报工作情况,在林长的领导下,积级稳妥地推进协作机制建设。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四级森林警长配备到位,构建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森林警长工作机制。要压实工作责任,将“林长+警长”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并充分运用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公安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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