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22-00045
    • 备注/文号:泉林长办〔2022〕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长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0
    泉州市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林长办公室 时间:2022-07-25 15:24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

      经市林长同意,现将《泉州市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林长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林长巡林工作,更好履行林长职责,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林长是指全面推行林长制而分级设立的林长和副林长。

      第二条  林长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明查暗访、调研指导、现场协调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三条  林长巡林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因时制宜和务求实效。

      第四条  林长巡林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集中巡林主要是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时期的工作需要,由市、县两级林长召集发动或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日常巡林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

      第五条  市、县两级林长巡林每人每年不少于一次,乡、村两级林长巡林次数由县级林长办公室规定。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的责任区域,林长应加大巡林频次。

      第六条  林长巡林工作内容可根据各责任区域的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责任区域林长制责任体系和配套制度建设、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责任区域森林、林地、湿地、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责任区域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灾害的防控情况;

      (五)责任区域涉林案件查处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森林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事项处理情况;

      (六)责任区域国土绿化重点项目、森林质量提升、生态修复等科学造林绿化工作推进情况;

      (七)责任区域深化林业改革、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和推进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情况;

      (八)责任区域林业站标准化建设、林业科技保障服务、执法和护林员队伍建设等基础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巡林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的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向同级林长提供《森林资源清单》,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蓄积量、林地面积、森林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天然林面积、人工商品林面积、草地面积、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和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国有林场概况等,原则上每年提供一次,如有重大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因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或专项工作需要,各级林长办公室应向同级林长报告或提醒下级林长及时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九条  林长巡林结束后,各级林长办公室要将林长巡林情况及时整理建档。对巡林发现的问题,同级林长办应建立问题台帐,通过督办函、交办单等形式移交有关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实行“销号式”跟踪管理。

      第十条  林长巡林列为各级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林长办公室应加强对下一级林长巡林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要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巡林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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