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4-3000-2017-00028
    • 备注/文号:泉林〔2017〕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16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林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17-08-16 16:48

    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林水局)、石狮市农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各科站,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泉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林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林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林业局

                                     2017816

    泉州市林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泉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泉委发〔20179号)和《福建省林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闽林〔20175号),全面推进泉州林业法治建设,提升林业改革发展水平,创新林业体制机制,开创林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结合我市林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认识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对加快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并将其提升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举措的战略高度。林业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在林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党章,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的保护,守住生态红线,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必须推进林业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加快深化林业改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林业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要着力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破解林业改革发展难题,扫清推进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充分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必须推进林业法治建设。

        二、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林业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林业法治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目标。2020年要基本实现以下林业法治建设目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立法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权力依法设置,决策机制科学民主法治;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涉林纠纷有效化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法制工作机构健全,法制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更加坚定,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本局权力清单公布后,及时清理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加大取消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的力度。加大放权力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含金量高的事项,对相同、相近或者相关联的事项要一并下放,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要直接下放地方和基层。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审核审批科牵头,相关职能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及时做好国务院取消、省林业厅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加强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确保不出现管理真空。

        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科牵头,相关职能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作为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订的建议。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应用,推动省、市、县(市、区)三级联网互通。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和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进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限和审查工作细则的标准化,建立环节标准、时限标准、材料标准,推行编码管理。

        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破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

    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融合。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规范运行机制,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林业主管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责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3.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相关信息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林政法规科、动管站、种苗站、资源站、防检站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4.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

    责任单位:防火办、动管站、防检站、林场处分别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5.优化公共服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范购买服务,完善购买服务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责任单位:计财处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强化林业立法与林业改革决策的衔接。主动适应深化改革需要,在研究林业重大规划、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统筹考虑涉及的立法问题,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科学制定林业立法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7.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建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立法的重点,结合地方林业实际,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探索和建议,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国家公园管理等制度。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8.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前期调研,充分听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其他越权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商事制度改革原则;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责任单位:办公室、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9.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限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标注;没有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清理并按照规定重新发布。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审查制度。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含专家论证事项清单)、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审议林业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林业改革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安排林业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办公室、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合法性问题的,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责任单位: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科站;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林业改革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及时对征求的意见作出反馈。推行生态环境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科站;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制度。制定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探索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规则,探索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科站;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4.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责任单位: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科站;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深化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逐步完善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执法力量配置标准和执法保障体系。对尚未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机构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职能。试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地方,应当确保林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政策制定职能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职能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县(市)一级林业综合执法力量的整合。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森林公安局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6.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监督方式。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规范和统一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按照谁执法,谁统计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一个机构统一汇总、统计分析林业行政案件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统一。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森林公安局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加强互联网+行政执法,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其他执法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实行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生成自动化、智能化。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强化现代科技、装备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每年遴选公布一批典型行政执法案例。推进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森林公安局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8.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共享、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责任单位:森林公安局、执法支队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19.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界定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部门等开展专项法律法规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排除对正常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查处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森林公安局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0.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法律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比例,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森林公安局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1.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科技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责任单位:计财科、执法支队、森林公安局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2.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坚持党对党员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组(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等。认真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5.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依法积极出庭应诉。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依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6.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权力的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7.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网上信访服务平台、局长信箱和局门户网站的作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舆论监督,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信访办)、森林公安局(信访办)、办公室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8.落实马上就办机制。结合机关效能建设,通过督查、考评、问责等,推进马上就办机制落到实处,促进创新服务、精准服务、人文服务。

        责任单位:办公室(效能办)牵头,各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2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定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和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重点建立惠林政策、重大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领域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林业政务公开信息化,提高林业政务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六)依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30.开展林业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林业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林业实际,深入林区、深入基层,结合植树节、世界森林日、野生动物保护月、爱鸟周、湿地日、防治荒漠化日等,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基层林业干部职工、林业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抓好部门内部普法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学法、模范守法。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普法工作。拓展普法宣传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提高普法实效。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31.健全预防化解纠纷机制。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涉林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涉林重点问题的治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涉林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纠纷信息,加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通过走访、排查等多种形式,尽早发现涉林纠纷的苗头,将涉林纠纷解决在基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涉林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不同制度解决纠纷的优势。建立健全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及时调解和仲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将涉林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畅通诉求渠道,引导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化解涉林纠纷。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森林公安局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32.加强林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持依法复议,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林业行政行为,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信息告知等行政行为后,要提前研判复议应诉工作形势。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建议;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善林业行政复议应诉内部工作机制,经过行政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经过行政复议但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机构为主进行应诉。建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实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素质,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项经费。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七)全面提高林业部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3.健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单独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置或者未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要设置专职法制员。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林业法治建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监督指导、提供服务、考核评价作用,切实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林业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责任单位:林政法规科、办公室参加,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34.加强林业法制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林业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优先招录或者调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法制工作机构,保证法律专业人员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积极推行林业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林业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鼓励林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设立公职律师。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方式,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责任单位:办公室、林政法规科牵头,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35.提高林业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林业法制干部的林业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加大林业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完善林业主管部门学法用法教育培训制度,增加法治教育在林业系统各类培训中的比重,强化运用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林业法治培训作为林业系统新入职人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训练。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林政法规科参加,有关科站配合;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36.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

        37.落实主体责任。林业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工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林业主管部门要研究部署林业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部门法治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林业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性,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要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确定合理权重。

        38.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结合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局各科站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林业法治建设工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健全林业法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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