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沿海防护林作为福建省沿海绿色屏障,是沿海地区人民的“生命林”“保安林”,是保障福建沿海经济繁荣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9日通过的原《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沿海防护林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确定沿海防护林具体范围,进一步明确《条例》适用范围,为我省依法加强沿海防护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工作进展
《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1日表决通过后,我局就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确认199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原《条例》的适用范围。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在临海乡镇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做好新旧《条例》衔接准备工作。二是确认2020年9月10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确定的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在临海乡镇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三是起草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沿海防护林具体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自然资源厅、民政厅、海洋与渔业局的意见。四是通过省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或修改意见。五是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沿海防护林具体范围的通知(送审稿)》,并报省政府。六是省政府经研究确定了沿海防护林具体范围,2021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函,请我局印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期限5年
五、主要内容
我省沿海防护林具体范围为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沿海防护林涉及沿海33个县(市、区)的临海乡镇(街道)共181个。
-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确定沿海防护林具体范围的通知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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