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25 17:59 浏览量:

政策链接http://www.qzlyj.gov.cn/zwgk/detail?id=12870

一、起草背景
  我市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相对比较严格规范,经过长期努力,在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示范、林业科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省属国有林场已成为我市重要的生态保障基地、森林经营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林业科研与教学基地,以及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在我市林业建设中发挥着骨干示范作用。
  但在省属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工作中,缺乏一个综合性的涵盖资源管理相关各方面工作的管理规定。实施国有林场改革后,中央及省委文件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顺应改革需要,更好保护好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效果,组织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四条,主要涉及八个方面问题: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根据闽委7号文件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的改革精神,《办法》中明确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为保护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原则是“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二)资源档案管理问题。为掌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办法》对国有林场资源档案管理的内容、数据更新、档案保管、成果使用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国有林场在已有资源档案的基础上,建立森林公园、木储基地、良种基地等专题数据库;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数据管理;对于涉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加强监管。
  (三)资源购买问题。为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潜力、推进国有林场“双增”工作,规范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购买行为,《办法》对森林资源购买的原则、审批程序及要求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购买的原则是“有利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及资源资产保值增值”;交易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在公共平台上交易;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购买森林资源资产。
  (四)林木采伐问题。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树种结构及龄组结构的优化调整,《办法》对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进行规范。在征得设区市林场处同意后,国有林场伐区调查设计可国有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或委托其他的林业规划调查机构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但设计质量的把关和结果的审批由市林场处负责。伐区作业质量由国有林场(全面自查)和市林场处(抽查)共同负责。
  (五)林地资源管理问题。为保护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对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要求进行规范。明确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用途变更的,须经征得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同意。
  (六)关于森林资源保护问题。根据国有林场改革应当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的原则,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和林分质量作为林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法》对森林资源管护机制、森林防火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提出要求。最后明确在国有林场内禁止实施六种行为和依法审批可实施四种行为。
  (七)资源利用问题。为满足社会发展对森林资源的使用需求,促进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有序规范,《办法》对资源利用的资产抵押及转让、对外合作、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等做了规定。明确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禁止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天然林、生态林和森林公园的林地及林木资源资产对外转让。
  (八)资源监管考核问题。为客观评价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成效,加强对林场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管考核,《办法》明确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市国有林场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和年度资源监管考核。《办法》对年度资源保护管理考核和场长离任审计的内容及离任审计的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做了规定,明确场长任期内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和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森林培育、采伐利用及林地征占用等经营管理性指标纳入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可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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