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占补平衡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9-28 15:40 浏览量: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占补平衡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林综〔2017〕80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支持我省经济发展,有效缓解林地供需矛盾,近期国家林业局已正式复函省政府(林函资字〔2017〕95号),同意我省开展林地占补平衡扩大试点,在漳州市及晋江市、永安市、尤溪县、德化县的基础上,将邵武市、永泰县2个县级单位纳入试点范围,并将试点期限延长到2020年。省领导高度重视扩大试点工作,根据黄琪玉副省长批示精神,要进一步指导督促各地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此,我厅根据9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我厅起草的《福建省林地占补平衡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由我厅印发试点市、县政府抓好落实。

二、文件主要内容

《福建省林地占补平衡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参考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工作方案》(闽政办〔2014〕145号),在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及方法、保障措施等方面基本一致。同时根据扩大试点工作的新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补充,主要有:

一是指导思想中增加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016年8月国家批复我省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这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所以在指导思想予以增加。

二是试点范围及期限作了调整。原试点范围包括漳州全市和永安、尤溪、晋江、德化,现增加邵武、永泰2个县级单位,一共有六个县(市),试点期限原为2014-2016年,现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复延长为2017-2020年。

三是补充林地的发证工作进行调整。2016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我厅下发《关于做好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为此方案要求,对经县级政府批准确认的补充林地,国土部门要及时做好新补进林地林木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四是补充林地持续核查时间作出调整。对已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的地块,原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核查,现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改为每年核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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