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17-04-05 15:24 浏览量:

根据中央6号文件、省委7号文件精神,我厅印发了《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我省省属国有林场大多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几代林场职工的艰辛和努力,如今,省属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示范、林业科研等方面发挥着骨干示范作用,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保障基地、森林经营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林业科研与教学基地,以及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为更好发挥省属国有林场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开展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及时了解掌握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可利用资源量等变动情况,客观评价林场场长任职期间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业绩和应负责任,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流失、不破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涉及5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审计目的问题。《办法》指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促进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更好发挥省属国有林场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是根据闽委7号文件精神,省属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二)关于审计原则问题。《办法》规定,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以森林资源建档数据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抽查相结合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是在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中涉及储多国家相关政策、技术要求,同时,需要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抽查核实,以便对省属国有林场场长任职期间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以及管理工作做出客观合理评价。

(三)关于审计内容问题。《办法》规定,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森林资源经营指标和森林资源管理指标。具体包括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造林、森林抚育、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和禁限伐林管护、林地征占用,以及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是从省属国有林场的实际出发,涵盖省属国有林场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也符合省委7号文件“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的要求。

(四)关于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问题。《办法》规定,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省直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辖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主要是全省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内容多、工作量大,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分别实施审计不仅能及时组织开展审计工作,也有助于省、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五)关于审计结果运用问题。《办法》规定,审计结果是对场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综合评定,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省、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管理中成绩突出的省属国有林场场长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是强化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管理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健全完善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三、《办法》的其他方面

《办法》规定,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亦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省属国有林场场长在其任职期间的一个或多个年度开展森林资源增减变化及管理情况审计。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属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主要是考虑有的省属国有林场场长任职时间较长,不能都等到离任时开展森林资源审计,省、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也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任中审计,做到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对于审计中反映的涉及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省、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暂定为试行,是因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执行中仍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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