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04-05 15:03 浏览量:

福建省林业厅于2017年1月15日印发了《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发展和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2013年,福建省林业厅下发了《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三年来,对我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发挥了指导性作用,有力地推进我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野生动物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立足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新形势、新问题,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和充实,加强了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强化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做好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承接和贯彻落实工作,有必要对《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简政放权

《办法》第二章在原《办法》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省、市、县三级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和调整,承接、下放、取消了一些审批权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省林业厅承接了国家林业局下放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取消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证的核发。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权限也由市级下放至县级。

(二)调整并简化申报程序及材料

《办法》对各项许可的申报程序进行了修改和理顺。其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并转报省林业厅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直接向省林业厅申请审批。除了将部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办法》还对各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化,每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简化至5-7项。

(三)进一步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行为

《办法》对野生动物展演活动进行了规定,对安防设施、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控提出严格要求,保护游人及社会公共安全,保障被展演野生动物的身心健康。对于较为特殊的蛇、蛙类野生动物,《办法》第五章也作了特别规定,对于出售人工繁育棘胸蛙商品蛙的,进行标识管理,不再办理野生动物出售、购买、运输审批手续和经营加工许可证;各类餐饮经营场所以及商业场所,不得存放、加工活体蛇类。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办法》第六章对监督检查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仍然实行属地管理,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查验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辖区内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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