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林业局网站 时间:2023-11-22 17:34 浏览量:
 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财政金融局,原福建银保监局平潭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森林综合保险运行机制,推动森林综合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2021年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服务期限将于今年年底到期,各地要着手启动新一轮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继续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从符合我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中,确定本地区森林综合保险承保机构,承保机构一定三年。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确定。被确定后的承保机构不得推托、不得选择性承保,如果出现承保机构违背合同约定选择性承保,或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理赔违反合同约定、经核实确属保险公司责任等事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有权终止合作,并另行选择承保机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应选择保障水平好、市场信誉佳、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遴选时参考的指标应至少包括森林综合保险每亩保额、保险公司林业险从业人员数量(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承保、理赔人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以及增值服务等。具体遴选方案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特别是近3年本地区森林综合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广泛征求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竞争,并确保农险综合费用率不超过20%。

二、完善森林综合保险方案

各地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差异化定价,合理确定每亩保额,既注意避免出现恶性价格竞争,又有利于促进森林综合保险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林农利益。要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控,各地可结合本地松材线虫病灾害情况,按中标每亩保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松材线虫病灾害赔付。松材线虫病出险时间以采伐证批准时间为准,如果跨年度采伐需重新办理采伐证的,以第一次采伐证批准时间为准。各地在制定遴选方案时,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三、明确分工统筹推进

各级林业、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加强合作,协同推进森林综合保险工作。

(一)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和技术服务工作。要发挥林业防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做好灾害防控工作。积极引导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带头参保,继续发挥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宣传活动。协助做好灾后理赔和恢复生产工作,协助林权所有者及时向承保机构报案,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技术人员协助承保机构进行现场勘验。指导和督促受灾户及时开展灾后更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综合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政策保障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比例落实保费补贴资金,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综合保险业务的监管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承保机构遵守相关法规、遵照相关政策方案和合同约定开展业务。规范承保理赔行为,督促承保机构完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操作和管理流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提升线上服务水平,确保服务高效顺畅,切实维护参保林农的合法权益。

(四)各承保机构要发挥森林综合保险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制作通俗易懂的林业保险产品宣传册(单),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普及林业保险知识,推介林业保险产品。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媒体的沟通协作,积极宣传林业保险的典型做法、优秀案例、发展成效等,逐步提升林农参保投保积极性。二要规范业务流程。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严格做到“五公开、三到户”,即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将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贯穿承保、理赔环节,在承保时要详细收集客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分户标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得“承保环节要求降低、理赔环节要求提高”,影响灾后理赔的顺利开展。对愿意参保的林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森林保险基本规范,做到愿保尽保,不得另行设置条件承保或拒保。三要及时做好理赔服务,收到投保林木出险报案后,要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按照保险合同及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工作,简化理赔手续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实现优质、满意的理赔服务。要加强森林综合保险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特别是有关林业灾害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四要加强与基层组织、林业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密切与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联系,通过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动员广大分散农户参保。对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承担的保费,要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列支。对基层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协助进行宣传展业、承保验标、现场勘验等相关费用支出,依法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根据各地实际,会同当地林业部门不断完善林业防灾减灾体系,努力减少灾害发生,降低损失程度。

四、加快承保机构遴选流程

根据我省实际,省林业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统筹制定了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方案(详见附件),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每亩保费、省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各地可在方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理赔有关规定,努力提高理赔效率,便民利民。各地要力争于今年年底前确定承保机构,并将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每亩保额等信息报省林业局备案。承保机构发生变动的地区,原承保机构应对未到期保单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并加快原保险责任范围内未决赔案的清理进度,保单到期后由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负责承保。各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保险责任由选定的承保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起承保并承担保险责任,保费自2024年1月1日起算。

五、创新推广特色险

各地要积极落实省级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丰富林业特色险产品供给,拓宽林业保险服务领域,推出更多“保险+”服务,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范围拓展,构建特色险产品体系,满足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态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新一轮森林综合保险遴选及后续工作),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方案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以及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树木。

二、被保险人:林木所有权者。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雨灾、风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冰雹、冻灾、雪灾、雨凇、旱灾,造成的保险林木受害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案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每亩1.8元。

六、保险金额:每亩不低于680元,具体金额以中标结果为准。

七、财政补贴政策

(一)生态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10%。其中,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承担的部分,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后,可在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列支。省级以下生态公益林执行商品林财政补贴政策。

(二)商品林: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下(含10000亩)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25%。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林权所有者承担40%。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对投保面积10000亩以上的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给予15%的保费补贴。

八、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即一次出险形成一个赔案(确定一个受灾面积)、一个赔案对应一份保单。

(一)由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保单,单个赔案中有多户出险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灾面积占总受灾面积的比例计算。

(二)桉树风灾损失责任每亩保额按中标每亩保额的40%确定;桉树因其它灾害损失责任每亩保险金额即为中标每亩保险金额。

(三)松材线虫病责任每亩保额按中标每亩保额的一定比例赔付,可按除治方案的亩均成本比例来制定赔付比例,具体赔付比例由设区市自行确定。

(四)损失率按照招标合同或保险合同规定的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确定。

九、承保方式: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可以县为单位统一参保,其他商品林自愿投保。对经营面积较大的省属或县属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实行一户一保单,保费由投保人缴纳;对经营面积较小的一般种植户,可单独投保,也可以村为单位统一参保,实行一村一保单,保费可由村统一收取或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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