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福建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2019-11-04 16:42 浏览量: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直有关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我局修订了《福建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局   

                                                                     20191028

   

福建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并已列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繁殖材料和遗传材料。


  第四条 办理本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直接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表);

  (二)关于开展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的材料;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勘察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现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种类和数量开展采集或采伐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采集或采伐,不得破坏当地种质资源,采集数量或者采伐株数不得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采集或采伐后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采集、采伐或未采取有效恢复措施的,及时依法查处。

  第八条 取得本项行政许可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批准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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