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环委办〔2023〕50号)要求,依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20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泉委办发〔2021〕14号),结合泉州市林业局职责职能,现将本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通告如下:
一、负责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负责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承担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五、负责林地管理、有关林业方面湿地保护等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泉州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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