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起“保护伞”案件一审宣判
南安一民警包庇恶势力,私藏64枚子弹,被判四年三个月
来源 :泉州晚报 时间:2018-12-03 09:36 浏览量:

核心提示

泉州法院再掀扫黑除恶新风暴。昨日,泉州中院和鲤城、丰泽、晋江、石狮、南安、惠安、永春、德化等地法院,分别对审理的共计18件83人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全市首起“保护伞”案件一审宣判——南安一民警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且私藏64枚子弹,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记者了解到,这批案件还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起恶势力集团案件、6起恶势力团伙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徇私枉法等罪名。两级法院通过集中宣判在全市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震慑效应。□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艳 王莹 王志平

充当“保护伞” 一民警获刑51个月

昨日上午,王某进站在庭上接受审判,曾经,他也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可是一步走错,最终成了被审判的对象。

南安法院查明,2015年10月18日,侯某斌等人在南安市洪濑镇“自由古吧”酒吧门口无故挑衅殴打王某强致其受伤。时任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队长的王某进因与侯某胜(侯某斌之父)有交情,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未依法立案,致使侯某斌等人长时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3日,以侯某胜、侯某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洪濑镇辖区连续作案5起。王某进在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侯某胜、侯某斌等人为该案嫌疑人的情况下,不积极调查取证,未传唤嫌疑人,未及时立案。在该案立案后,王某进未侦查取证,未依法对侯某胜、侯某斌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侯某胜、侯某斌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

2018年9月11日,在王某进位于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宿舍内,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搜查出64枚子弹及1枚子弹头,后依法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王某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据此,法院一审对其数罪并罚,判处王某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据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明确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一步的主攻方向和衡量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就是深挖彻查“保护伞”。扫黑除恶工作应与反腐斗争、基层“拍蝇”紧密结合,坚决做到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

家族恶势力犯罪

父子一同获刑

昨日,受王某进包庇的侯某胜及侯某斌父子也被判刑。侯氏父子一案系全市首例家族恶势力犯罪案。

南安法院查明,2011年以来,侯某胜及侯某斌父子利用侯某胜在洪濑镇、康美镇、码头镇一带多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纠集被告人苏某林、黄某榕等人,形成以侯某胜、侯某斌为首要分子,苏某林、黄某榕为骨干成员,戴某龙等人积极参与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尊称侯某胜为“胜叔”、侯某斌为“斌哥”,侯氏父子雇佣黄某榕为司机,雇佣苏某林等人在其经营的洗沙场、建材公司、典当行打工,并为组织成员提供无偿借款、吃喝玩乐、金鹿酒店KTV免费消费和过年发红包等利益。为确立强势地位牟取利益,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侯某胜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些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其中侯某胜并处罚金10万元。侯某斌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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