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试行)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内林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相关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本标准所指的林业企业包括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等。
2.林业小微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厅直有关单位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分别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心、厅直有关单位各自制定简化方案,并报厅安办备案。
3.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
4.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部分中,分别列举了木材采伐、木材加工两类专用设备,每类均为65分,参评企业根据各自生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作评定。“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部分中,也分别列举了木材采伐、木材加工两类,每类30分,计分方法同上。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评审评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其中,一级标准化达标评审按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执行;二级、三级达标评审按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
评定等级 |
标准化得分 |
安全绩效 |
一级 |
/ |
按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
二级 |
≥75 |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度内,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
三级 |
≥60 |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度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
否决项:
1.无营业执照(含未按期年检的),不得评为达标企业。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预案的,不得评为达标企业。
3.存在木粉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没有设置独立厂房,且厂房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不得评为达标企业。
福建省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试行)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
考评 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评办法 |
自评/评审描述 (参考标准说明) |
空项 |
实际 得分 |
1.安全生产目标 |
1.1目标 |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细化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考核指标 |
10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细化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考核指标的,每项扣2分。 |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10—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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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测与考核 |
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并进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资料。 |
10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未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的,不得分。未进行监测、监测记录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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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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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和职 责 |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10 |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未设立的、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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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职责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
10 |
未建立责任制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没有进行考核的,扣2分。主要负责人职责不明确、未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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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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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投入 |
3.1安全生产费用 |
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10 |
无该项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未专款专用、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2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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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相关保险 |
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10 |
未缴纳、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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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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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 度 |
4.1标准规范 |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考核。 |
20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相关考核内容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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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规章制度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
20 |
未建章立制的,不得分;未发放的,扣2分;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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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操作规程 |
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
15 |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现场发现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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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检查评估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情况进行整改。 |
20 |
未进行检查、评估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应整改而未进行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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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文件和档案管理 |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并对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
2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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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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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培训 |
5.1教育培训管理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
20 |
无该项制度、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记录、档案资料不完整的,分别扣2分;未实行档案管理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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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
10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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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操作人员教育培训 |
对作业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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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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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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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10 |
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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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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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扣5分;对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无专人带领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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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安全文化建设 |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
10 |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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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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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要求,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15 |
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不得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程序的,一个项目扣3分;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分,并不得评为达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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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25 |
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构成重大隐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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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1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无台账或检修、维修计划的,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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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杆、缆索装车机符合安全要求。 4.木材圆锯机安全要求。 5.带锯机安全要求。 6.木工平刨安全要求。 7.伐区安全要求。 8.贮木场、板院安全要求。 9.汽车库安全要求。 |
6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木材采运企业安全性评价》LYT 1124-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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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二):木材加工 1.木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2.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3.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符合安全要求。 4.机械输送系统符合安全要求。 5.干燥系统符合安全要求。 6.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7.粉碎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8.人造板机械符合安全要求。 9.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10.危险化学品符合安全要求。 11.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
6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10—2013)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GB 12557-2010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10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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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系统符合安全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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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符合安全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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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箱(柜、板)符合安全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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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所有用电、配电设备金属外壳及电缆桥架、支架、保护管等均须可靠接保护地线。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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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线路符合安全要求。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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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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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符合安全要求。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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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业场所划出不小于1.5米的人员行走安全路线。在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设置应急照明。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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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5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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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种设备管理 |
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的管理制度。 |
10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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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登记、建档、使用、维护保养和每月自检,按期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
10 |
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台套扣1分。本考评内容已经扣分的,后面4个考评内容中相同情况不再重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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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等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储气罐等)符合安全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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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符合安全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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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符合安全要求。 |
10 |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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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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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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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进行验收的,每项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报废或拆除的,扣5分;危险品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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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6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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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安全 |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
10 |
没有制度的,不得分;未进行隐患排查,不得分;未制定控制措施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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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
10 |
有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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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
10 |
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未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的每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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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控制(一): 木材采伐 1.伐木符合安全要求。 2.打枝符合安全要求。 3.造材符合安全要求。 4.集材符合安全要求。 (1)索道集材符合安全要求。 (2)拖拉机集材符合安全要求。 (3)人力串坡和滑道集材符合安全要求。 5.伐区归楞符合安全要求。 6.汽车装车符合安全要求。 7.汽车运材符合安全要求。 |
30 |
未按规定取得林木采伐、运输许可证的,此项不得分。其他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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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条例》 (《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闽林〔2002〕政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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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控制(二):木材加工 1.遵守木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2.工作前,应将机器空运转3~5分钟。 3.作业前各类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木工机械在检修和刀具调整、拆换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机器起动开关处挂“危险、禁止启动”等字样的告示牌;必要时,应有人监护启动开关。 5.使用木工机械要严格遵守设备和工艺要求,不准超负荷、超速使用。 6.操作前检查被加工木材有无钉子或其他硬物夹入。禁止加工胶合未完全干的木材。 7.不准在设备运转时或已切断电源但仍在惯性运转中用手伸到刀刃部取木材、清理设备、剔除木屑木块。 8.多人操作的木工机床、有人穿行的传送设备,在每天工作开始、换班启动及停机后重新启动时必须先发信号。 9.存在木粉尘爆燃的厂房及设备,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并制定详细清扫规程,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 3.2mm。 10.应选择适当的粉尘清扫方式。 11.有可燃粉尘或粉尘云存在的区域不应使用气动工具。必须使用气动工具时,应关闭该区域内的所有产尘设备并清理所有的设备、地面及墙壁的积尘。 12.应定期检查、维护防爆设施。对防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应确保所有的泄爆口处无任何障碍物。 13.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2分钟。 14.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刨光、打磨等操作的进给速率控制应符合GB15606的要求。 15.木材经营加工的,必须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且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30 |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福建省森林条例》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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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作业行为管理 |
遵守劳动纪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
10 |
违反纪律和技术规程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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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
10 |
未执行的,扣10分;工作票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每个扣2分;未挂操作牌作业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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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0 |
无配备标准的、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个体防护装备的,不得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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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10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累计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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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在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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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相关方管理 |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
20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0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扣10分,追加扣除10分;未签订协议的,扣10分;协议中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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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
10 |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相关方在企业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未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扣2分;企业未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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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变更 |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
10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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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控制。 |
10 |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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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6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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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隐患排查和治 理 |
8.1隐患排查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责任;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20 |
无该项制度的、无该方案的、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有未排查出来的隐患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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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10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扣5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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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排查范围与方法 |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5 |
范围每缺少一类,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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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检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20 |
未制定检查表的,扣10分;检查方式单一的,扣2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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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隐患治理 |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
20 |
整改不及时的,每处扣2分;需制定方案而未制定的,扣10分;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预案的,扣10分。并不得评为达标企业。 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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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15 |
未进行验证或效果评估的,每项扣5分。无统计分析表的,扣10分;未及时报送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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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预测预警 |
企业应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
10 |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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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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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危险源监 控 |
9.1辨识与评估 |
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 |
1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的,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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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登记建档与备案 |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10 |
无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未按法规、标准进行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10分扣完的,追加扣除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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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监控与管理 |
应对危险源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进行监控。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定责任人对危险源及危险源监控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置。 |
15 |
未按法规、标准进行监控的,扣10分;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扣5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5分。 |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10—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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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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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 |
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
20 |
无制度的,扣10分;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的,扣5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扣5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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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
15 |
未确定场所和岗位的,扣10分;未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的,扣5分;无应急预案、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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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校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以及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与监测系统维护;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
15 |
未指定专人的,不得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的,扣5分;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扣5分;未及时调换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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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对员工宣传和培训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
15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未宣传、培训或无记录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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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职业危害申报 |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和企业重大变更事项。 |
15 |
未申报的,扣10分;未申请变更的,扣10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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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8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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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急救援 |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训练。 |
15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扣5分;未定期训练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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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应急预案与演练 |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同时通报应急协作单位。木材加工的应急预案中,应有粉尘防爆专篇。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
35 |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未进行备案的,扣5分;未通报应急协作单位的,扣2分;未组织演练的,扣10分。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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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应急设备和物资 |
按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确保其完好可靠。 |
10 |
每缺少一类,扣1分;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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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事故救援 |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结束后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
10 |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无应急救援报告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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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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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 理 |
12.1事故报告 |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5 |
未及时报告的、未有效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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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事故调查处理和案例教育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对员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
15 |
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处理措施未落实的,扣5分。未统计分析的、未进行教育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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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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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 EQ 进 |
13.1绩效评定 |
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
10 |
未进行评定的,不得分;少于每年一次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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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
10 |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5分;结果未通报的,扣5分;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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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10 |
未重新评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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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持续改进 |
企业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10 |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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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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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000 |
得分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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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
考评类目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扣分说明 |
扣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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