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15〕2号)、《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3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7〕1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贴息范围
(一)扶持对象: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个人花卉苗木种植、设施设备的贷款项目。
(二)贴息范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续的贷款。
二、贴息资金分配办法
省级贴息资金原则上在去年预申请数额范围内,按贷款项目金额及实际存续月份进行分配,各县(市、区)申报金额应控制在去年预申请贴息资金计划数额以内,在此基础上,分配如下:
(一)省级下达贴息资金大于或等于申请数额的,按3%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贷款全额进行补贴,尚有结余的,结余资金结存下一年度分配。
(二)省级下达贴息资金小于符合条件申报金额的,原则上优先安排新增贷款项目。新增贷款项目贴息资金按3%贴息标准进行补贴,省级下达贴息资金小于新增贷款贴息数额的,按省级下达资金额数度和申请贷款贴息数额比例进行分配;安排新增贷款项目贴息后尚有结余的,对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存续贷款项目(含续贷项目)按比例进行补贴。
(三)省级贴息补贴采取按月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2016年度)内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三、申报材料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及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二)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及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贷款凭证材料: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以前年度结转项目还需报送贷款经办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人民银行提供的项目单位企业信用报告,并由贷款经办行对信用报告中相关贷款盖章确认。
(四)项目实施情况材料:对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增项目,项目单位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出具项目实施进展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情况说明。
(五)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贴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银行结息单及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以前年度结转项目需报送申请贴息年度内的各期银行结息单。
(六)以上材料A4纸大小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于4月21日前送达市林业局计划财务与产业发展科,同时将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发送到22105526@163.com。
四、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贴息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县级林业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留存林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档案材料。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及实施情况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留存保管证明材料。留存材料分年度、分项目装订成册,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
(二)贴息资金下达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对列入贴息补贴的项目及小额贷款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贴息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企业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和省、市级贴息资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市林业局联系人:刘惠芳,联系电话:22105526。
泉州市林业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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