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管理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16-08-10 09:09 浏览量:

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2号)、《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35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林业贴息贷款

(一)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范围

1.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以及林下经济贷款项目;

2.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林产品加工和林下经济贷款项目。

对林业龙头企业林产品加工项目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贷款不予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二)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对符合《福建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152号)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三)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

1.计划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15日前向市林业局提交下一年度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

2.申报中央贴息贷款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告(含附件1: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与市场预测、项目生产或建设内容、地点及进度安排、分年度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贷款具体用途等情况。

3)项目单位有关情况:包括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以及林下经济项目需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建设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证明,如木材加工生产经营单位要提供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种苗项目要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项目要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4)其他有关材料: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营造林等种植业的项目需提供林地落实情况证明。

5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补贴项目,由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填列申请表(详见附件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向市林业局统一申报。

(四)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

1.资金申请时间

对列入中央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局于每年115日前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2.申请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供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申请报告(含附件2: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2)贷款凭证材料: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以前年度结转项目还需报送贷款经办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人民银行提供的项目单位企业信用报告,并由贷款经办行对信用报告中相关贷款盖章确认。

3)项目实施情况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出具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报告,对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增项目,项目单位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出具项目实施进展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新增的营造林项目,要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营造林验收证明。

4项目单位情况材料:经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的保证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以及林下经济贷款项目需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建设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证明。

5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贴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银行结息单及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以前年度结转项目需报送申请贴息年度内的各期银行结息单。

二、省级林业贴息贷款

(一)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扶持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个人花卉苗木种植、设施设备的贷款项目。

(二)省级贴息资金分配办法

1.省级下达贴息资金大于或等于申请数额的,按3%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贷款全额进行补贴,尚有结余的,结余资金结存下一年度分配。

2.省级下达贴息资金小于申请数额的,原则上优先安排新增贷款项目。新增贷款项目贴息资金按3%贴息标准进行补贴,省级下达贴息资金小于新增贷款贴息数额的,按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和申请贷款贴息数额比例进行分配;安排新增贷款项目贴息后尚有结余的,对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存续贷款项目(含续贷项目)按比例进行补贴。

3.省级贴息补贴采取按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三)省级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

1.计划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31日前向市林业局提交当年度省级林业贴息贷款计划。

2.申报省级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应提供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告(含附件4:省级林业贷款计划申请表)。

(四)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

    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下到市级后,由市级组织各县(市、区)申报,具体时间届时通知。申请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申请报告(含附件5:省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2.贷款凭证材料: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以前年度结转项目还需报送贷款经办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人民银行提供的项目单位企业信用报告,并由贷款经办行对信用报告中相关贷款盖章确认。

3.项目实施情况材料:对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增项目,项目单位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出具项目实施进展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贴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银行结息单及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以前年度结转项目需报送申请贴息年度内的各期银行结息单。

三、其他事项

(一)网上录入(中央林业贷款项目)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林业贷款贴息项目要及时登录中央林业贷款贴息管理系统进行计划申报、资金申请和绩效评价。

(二)监督检查

1.申报贴息的单位及个人对贷款、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应设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备查账,主动接受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贴息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县级林业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留存林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档案材料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及实施情况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留存保管证明材料。留存材料分年度、分项目装订成册,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

2.贴息资金下达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验收。各地应根据贷款存续期限据实拨付补贴资金。对提前还款或未按申报计划实施的项目要相应核减或停拨贴息补贴资金。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在申报贴息贷款计划及贴息资金时对列入贴息补贴的项目及小额贷款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贴息补贴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企业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和省、市级贴息资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市林业局联系人:胡金地,联系电话:22105526

附件:1.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xls

    2.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3.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xls

    4.省级林业贷款计划申请表.xls

    5.省级林业贷款资金申请表.xls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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