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市林业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森林林下经济项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决定开展扶持发展森林林下经济项目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单位。
(二)扶持对象为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及相关产品采集加工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经济效益好,能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起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单位。对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品牌、龙头企业等荣誉以及吸收贫困户就业的单位优先扶持。
(三)每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其余资金自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其中林下种植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场地整理、挖穴、肥料、苗木及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及购置;林下养殖及林产品采集加工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场地整理、设施设备建设及购置。
(四)各县(市、区)要侧重结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带动产业发展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5号)中万亩林下种植示范基地的任务和建设内容组织申报,2015年获得市级林下经济项目资金补助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今年同类项目的评选。
二、申报数量及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森林林下利用开展情况,德化、永春、安溪、南安各推荐不超过10个项目参评,其他县(市、区)及市直单位各推荐不超过5个项目参评。计划确定森林林下经济项目40个,每个项目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查,申报文本于5月15日前上报市林业局,申报文本要有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市直单位材料直接报市林业局。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行文连同《泉州市2016年林下经济项目申报表》、《泉州市2016年林下经济项目汇总表》及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市林业局。需附送的文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用地证明、实施地点小班图、荣誉称号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报材料用A4纸格式按正式文件、申报文本及附送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把电子文档发送22105526@163.com。
五、项目确定
对经初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确定实施项目,并在泉州林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行文确定项目并下达补助资金。
六、加强项目管理
(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每年度提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及发展扶持目标,在深入调研、论证和评估的基础上,认真筛选、推荐扶持项目,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检查监督和信息反馈,项目实施前后拍照存档备查,并于当年10月20日前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将检查验收及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上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抽查。
(三)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3年内停止该项目单位的项目扶持。
市林业局联系人:胡金地,联系电话:22105526,邮箱:22105526@163.com。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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