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林业局 时间:2016-01-06 10:14 浏览量:

泉州市林业局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林水局)、惠安县农林局、晋江市农业局、石狮市农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152号),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与范围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以及林下经济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林产品加工和林下经济贷款项目。

对林业龙头企业林产品加工项目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贷款不予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二、申报程序

各类经济实体的补贴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贷款计划申请。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补贴项目,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统一申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出具联合申请报告及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贷款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及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与市场预测、项目生产或建设内容、地点及进度安排、分年度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贷款具体用途等情况。

(三)项目单位有关情况:包括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以及林下经济项目需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建设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证明,如木材加工生产经营单位要提供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种苗项目要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项目要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营造林等种植业的项目需提供林地落实情况证明。

四、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应将以上材料分项目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于823日前统一报送市林业局计财科,由市林业局汇同市财政局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请计划。市林业局计财科联系人:胡金地,联系电话:22105526

附件:2016年中央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表.xlsx

       泉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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